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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金融领域,“外汇”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因为它已成为各国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媒介。
要准确把握外汇的确切内涵,我们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 在历史上,“外汇”是“国际汇兑”(Foreign Exchange)的简称,英文简写fx或forex。
国际经济交易和国际支付,必然会产生国际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各国货币制度的不同,所以国际债权债务的清偿需要用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兑换。这种兑换由银行来办理,往往不必用现金支付,而是由银行之间通过不同国家货币的买卖来结算,银行的这种国际清偿业务就叫国际汇兑。很明显,这是一个动态概念,是指一种汇兑行为,就是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然后以汇款或托收方式,借助于各种信用流通工具对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非现金结算的专门性经营活动。比如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机器设备,双方约定用美元支付,而我方公司只有人民币存款,为了解决支付问题,该公司用人民币向中国银行购买相应金额的美元汇票,寄给美国出口商,美国出口商收到汇票后,即可向当地银行兑取美元。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国际汇兑,也就是外汇最原始的概念。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国际汇兑业务也越来越广泛,慢慢地“国际汇兑”由一个过程的概念演变为国际汇兑过程中国际支付手段这样一个静态概念,从而形成了目前外汇的一般静态定义:即外币或用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凭证。
在这个一般定义的基础上,各国政府、各个国际组织由于具体情况的差异,出自不同使用者不同的需要,对外汇的概括又略有不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外汇的解释是这样的:“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使用的债权。”从这个解释中,可看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强调外汇应具备平衡国际收支逆差的能力及中央政府持有性。
我国政府根据我国国情,对外汇也有特殊的规定,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并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我国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总之,对于一般国家而言,一笔资产被认为是外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